最高法院:特大案件院长庭长应担任审判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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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9: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5月23日电 (记者 田雨、吴俊) “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提出的。他同时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
肖扬指出,要理顺审判组织间的关系。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要重视合议庭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死刑案件,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也要认真听取合议庭经庭审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认真、负责地核实事实、证据,使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真相。(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