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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七月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8 法制日报

  本网广州5月23日电 记者王斗斗 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这是记者今日从在这里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出席今天的会议并发表讲话。

  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
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是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能够坚持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也很少开庭审理。

  肖扬指出,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已经进入攻坚的最后阶段,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根据最高法院统一部署,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解决人财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顺利进行。各级法院要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公诉人、辩护人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及时出庭。要积极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将死刑被告人逐步集中到中级法院所在地集中关押,以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肖扬要求,此次座谈会后,没有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下半年不积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已经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规范制度,确保庭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另悉,最高法院将在近期派出检查组,一个一个高级法院督促落实。从6月开始,最高法院将逐月通报各地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情况和工作进展状况。

  评论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全面落实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

  本网评论员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是今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5月23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就是总结、检查和进一步部署落实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今年下半年实现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客观分析了全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阐述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和原则,对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以及做好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

  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确保死刑案件审理质量,慎重适用死刑,把死刑案件真正办成铁案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的重要实践和途径。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案件则是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方式。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提高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感和对死刑裁判的公信力。

  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保证死刑判决公正和慎重的必要程序。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的认定切实建立在控辩双方的当庭举证、质证之上,从庭审之前“归位”于庭审之中,不仅能够彰显开庭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的重心地位,而且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控、辩、审诉讼模式,为改革羁押、审限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提供可靠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素材,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带动整个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更加扎实展开,促进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

  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使审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法庭上,有助于引导法官把功夫下到开庭审理上,把素质展现在庭审过程中,从而为培养和锻炼刑事法官队伍,全面提高二审法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就是要通过落实公开审判和规范庭审程序,严把死刑适用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把依法严惩犯罪与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目标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应当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和探索,不断规范和完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关,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恰如其分的惩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自去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认真学习领会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这一重大决策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在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为打好死刑案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基础,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总体进展势头良好。但是,死刑第二审案件由原来很少开庭审理到现在全部开庭审理,准备工作的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全面落实的困难和压力仍然较大。因此,全国法院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全面落实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各项工作,尽快做到“四个落实到位”: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思想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抓紧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确保组织工作落实到位;三是注意总结经验,加强调研,确保制度规范落实到位;四是切实落实经费,改善装备,确保物质保障落实到位。以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为重点,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全面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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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扬指出,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要重视合议庭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死刑案件,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也要认真听取合议庭经庭审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认真、负责地核实事实、证据,使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真相。

  肖扬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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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既要使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切实的保障,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又要杜绝与摒弃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开庭审理出现搞形式、走过场。

  同时,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案件的不当判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既要使通过庭审形成的判决定性准确、罚当其罪、量刑适当,又要避免和纠正只看实体结果、不重诉讼程序的倾向,防止出现不按照规定或者程序开庭审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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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扬要求,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应当结合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被告人赔付能力和案件具体情况,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如果经查被告人确无赔付能力,则不宜作出实际根本无执行可能的判决,以确保“案结事了”。同时,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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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当围绕第二审的功能展开,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必须开庭解决。而对于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审理方式来解决。

  肖扬说,对一审判决书,法官在宣读时可以适当压缩,只宣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结论等;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及争议的事实、证据问题主持庭审,提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询问和质证,不必涉及无争议的事项;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特别是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一一传唤出庭;另外,在举证、质证之前,控辩双方表示对第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仅就新的证据进行调查。

  肖扬还指出,要处理好全面审查与重点审理的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对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对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也要实行全案审查。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死刑案件的特点,着力于第二审目标的实现和救济功能的发挥,集中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和一审被判处死刑之被告人和适用死刑之罪名,在庭审中进行重点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提高第二审程序的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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