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严管民用爆炸物品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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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7: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24日电日前,中国国务院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84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答问时介绍说,《条例》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该负责人介绍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还具体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就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说,考虑到民用爆炸物品破坏性大、危害后果严重,《条例》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