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局一名站长贪污609万元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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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8:57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5月24日电 (记者 任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四川省公路局川西物资协作站原站长张仁之(正处级)夫妇涉嫌贪污案进行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仁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1万余元,张的爱人向雪芹也以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且对扣押在案的赃款475万余元、房屋3套、手提电脑1台予以追缴。 1993年5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聘任张仁之为物协站站长,当年10月,张以假借条
2001年10月,张与妻子向雪芹共谋成立一实业公司,张先是安排人分5次从物协站账户取现50万元交给向作注册验资用,后又设法将此款侵吞。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间,张为隐匿物协站的销售收入,派人从该站一账户上将200万元公款经多次转存到另一账户,2001年12月又指使他人将其转入新成立的实业公司并取出转存和购买国债,将其侵吞。 此外,张还在2002年物协站改制时采用不申报、隐瞒物协站真实收入等方式,将共计224万余元租金、租赁费等收入据为己有。 案发后,检察机关于2005年2月追缴张仁之及家属现金696万余元,房屋3套,手提电脑1台及银行存单。 法院认为,张仁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派,担任物协站站长,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隐瞒、转移物协站收入,将本单位财产609万余元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向雪芹与张经共谋后,将其中113万元公款为其注册公司和为家人购房,并非法予以占有,向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宣判后,张、向二人当庭明确表态不服判决要上诉。(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