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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22:0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 陈菲)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条例》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是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
内存放其他物品;三是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条例》还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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