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伤害案件将允许诉前调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02:11 东方早报 | |||||||||
上海市司法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探索,上海开始全面推进民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今后在全市范围内,特定民事案件均可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也可委托调解,这将大大减轻法院讼累,也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全面推开民事案件调解
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指法院在受理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特定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在得到当事人同意后,将民事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此前,上海市高院、市司法局指定长宁、杨浦等区开展试点。去年8个试点区调解民事纠纷1120件,调解成功815件,委托调解成功率达72.8%。在试点基础上,市司法局和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区县全面推开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法院立案前可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后可进行“审前调解”,审理中可进行“审中调解”。 调解领域拓宽至刑事调解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是对一些已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案件,通过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结果。近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昨天说,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使人民调解从民间调解走向诉讼调解,从民事调解走向刑事调解,这不但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范围,使其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符合目前国际上推行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要求。 早报记者 贺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