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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网友问:初中学生溺水身亡学校应该负责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0:36 新浪嘉宾访谈

  初中一名学生于中午1时许溺水身亡,时间为周六,属法定假日,但学校为迎接考试让学生参加了补习。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

  新浪邀请河南洛阳律师赵战武回答:

  本案是由于学校与学生双方过错行为而导致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在处理
此类案件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学校采用的是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学生都是住校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导致学生中午时间跑到校外溺水身亡,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学校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2、如果学校采用的松散式的管理模式,部分学生中午还要回家用餐,学生在家吃了饭去学校的途中溺水身亡,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部分的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分别承担全部和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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