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信访人以自杀相威胁可被追究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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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1:5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今后,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望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以自杀相威胁的要负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介绍,根据当前北京信访形式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条例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修订草案,由原来的36条增加至68条,内容上也进行了
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解释说,听证会本身并不决定什么事情,但最大好处是公开透明。把有关当事人和听证机关组织在一起,当面阐明观点,有利于查明事实。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听证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信访人权利 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修订草案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知情权,要求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的权利,要求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等。通过这些程序性权利来保障信访人的实体权利。 信访机构不得拒绝查询 草案要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义务 信访人不得以自杀威胁 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发生以上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体走访不得超过五人 草案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时间期限 60日内应该办结 修订草案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限定了办结期限。草案要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30日内可申请复查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相关 房屋拆迁成信访热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透露,目前,北京市的信访呈现一些新特点,如总量上升,且上升趋势明显。同时,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群众就同一个问题不断反复来访,处理难度大。 其中,城镇房屋的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都成为信访反映的热门问题。另外,群众信访的形式也愈加激烈。采用“登门造访”形式发硬问题的明显增多,尤其是大规模集体访、重复访的问题突出。 两类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是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其二为按照《信访条例》经过行政机关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要求。 北京信访条例禁止自伤自残式信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