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巴陵石化原党委书记罗明安一审获刑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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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3:49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周喜丰 通讯员黎昕) 5月2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厅级)罗明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明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罗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受人请托,在他人合资办公司的问题上积极向有关方面打招呼,成功后一次就“进账”两万美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春节前至2004年5月,罗明安在担任巴陵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洞庭氮肥厂厂长、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收受美元2万元、港币3万元、人民币7.3万元,折合人民币26万余元。 罗明安收受的最大一笔贿款来自一个名叫肖汉的人。1993年下半年,时任巴陵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的罗明安,经洞庭氮肥厂财务处副处长胡某(已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肖汉(另案处理)。随后,罗明安应肖汉的请求,积极打招呼,终于说服洞庭氮肥厂厂长杨某答应和肖汉共同组建合资公司。1993年底,巴陵石油化工公司、洞庭氮肥厂与肖汉合资共同组建岳阳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10万元,其中巴陵石油化工公司占股40%,洞庭氮肥厂、肖汉各占股30%。 公司成立后,罗明安又积极帮助岳阳莱特实业有限公司筹集资金。肖汉为了感谢罗明安给予的大力支持,于1995年春节前来到罗明安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罗人民币3000元。1998年暑假期间,肖汉得知罗明安的女儿准备自费留学荷兰,即在一天晚上来到罗家,送给罗明安2万美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明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财,构成受贿罪,且其受贿数额比较大,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