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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对抗业内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34 法制日报

  “服务员,我们喝完酒的酒瓶盖儿呢?”

  “我收起来啦。”

  “为啥要收这个?”

  “这你就不知道了。你们喝的这种酒,进我们酒店要付进店费。我们服务员给你们开酒瓶,还有开瓶费。今晚你们总共喝了5瓶酒,我可以从经销商那里兑现10块钱的开瓶费呢。”

  5月24日晚,记者在宁夏银川市一家酒店和几个朋友就餐时,耳闻目睹了这一幕。

  进店费是业内潜规则

  “所谓的进店费,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一位商界人士对记者说,以酒类产品为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酒类产品的丰富,先是一些厂家为将新产品推向市场,主动打点酒店、商场的相关环节和工作人员,采取返点、给好处费等方法,渐渐派生出进店费,进而又衍生出促销费、管理费、展示费、店庆费、开瓶费等。习惯了厂家或经销商的这种潜规则,一些酒店、商场或超市由一开始遮遮掩掩地收取进店费转变为公开索要,而且价码越来越高。

  近日,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一起商业贿赂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2004年3月以来,银川市某公司为了让自己代理的品牌酒类、饮料打入市场,先后向泰丰、双宝等十几家大型酒店、商场、超市给付进店费、促销费、宣传费、节庆赞助费以及报销旅游门票等,金额达14.6万元。不仅如此,该公司还采取回收酒瓶盖、瓶身标贴及附着物和外包装纸盒,给酒店服务员兑付现金等方式,推销酒品,增加销量,仅一年多时间就为十多家酒店服务员兑付现金8.8万元。

  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银川一位酒类产品经销商不以为然地对记者说,酒类产品进店费已经成为众多厂家和经销代理商进入酒店、商场和超市的一块“敲门砖”。酒店、商场、超市向厂家或经销商收取一定的进店费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的这种行为符合惯例,即使我们不想给进店费,酒店、商场也会主动向我们索要的。”

  经销商是这样。那么,酒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又怎么看待进店费这个潜规则呢?

  宁夏一家酒类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减少像经销商代理这样的中间环节,企业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可要想将自己的产品打入酒店、商场和超市,厂家同样得掏进店费。有些厂家为了把竞争对手从白酒市场挤出去,明里暗里以钱买路,除了大肆给酒店、商场提供进店费外,还额外提供酒杯、开瓶器、灯箱招牌、茶具、餐具,甚至开瓶费、促销费、推广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企图以此独霸原本混乱的酒类市场。“为了企业的生存,我们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厂家或经销商不交纳进店费,即使这种产品进了商场,也不会摆放在柜台的显眼处,时间长了没人买,还要遭遇被撤的命运。而交了进店费的产品就不一样了,其产品不但摆放在柜台的显眼处,服务员还会向顾客极力介绍这种酒品。

  消费者成直接受害者

  面对所谓的进店费、开瓶费,经常在酒店有应酬的银川一家电脑公司老板气不打一处来:我们一进酒店吃饭,就被“谢绝自带酒水”的招牌拒之门外。自己想喝的酒,酒店没有,只好接受酒店服务员极力推荐的这酒那酒。喝一瓶酒店提供的酒,本来就含有百分之二三十的消费税,如果再加上进店费、开瓶费等这费那费,最后不都转嫁到我们消费者的头上了吗?

  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学教授王幽深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规定对商业贿赂均有明确的解释。进店费排挤了其他经营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的基本要件。如果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像类似进店费这样的商业贿赂是没有市场的。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法律敌不过潜规则。

  “这是因为商业贿赂至今尚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以遏制日益盛行的商业贿赂。”王幽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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