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沪人员车祸身亡可按上海市民标准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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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9:2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陈安山)长期在沪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徐女士车祸身亡后,其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昨天,虹口区法院一审判令浦东新区某公司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者家属人身损害各类费用46万余元。 去年12月26日中午,徐女士在自家经营的建材店门口,被浦东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倒车时撞倒。经抢救无效,她于今年1月1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对这起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虽系农村家庭户口,但生前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应该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应为3729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12月26日中午,徐女士在自家经营的建材店门口,被浦东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倒车时撞倒。经抢救无效,她于今年1月1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死者丈夫沈某及其女儿对肇事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肇事方同意赔偿,但双方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如果按上海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应为37万余元;而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仅为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虽系农村家庭户口,但生前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应该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死亡赔偿金应为3729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