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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嘉税务涉嫌出7亿元假证明助企业骗取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温州5月28日电 记者陈东升 温州市民张小宝认为永嘉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虚假证明,帮助该县一企业骗取“驰名”商标称号,从而使自己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一纸诉状将国税、地税局告上了法院。记者今天下午得到证实,永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张小宝家住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他诉称自己是“蜘蛛星ZHIZHUXING及图”商标的注册权人。2004年9月,地处永嘉县的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以“蜘蛛星ZHIZHUXING及图”商标
与该公司注册的“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按照该委有关规定,如果要证明自己的“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已经“驰名”,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提供近三年的产量、产值及利税情况。

  张小宝诉称,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纳税的销售产值2000年382万元、2001年1142万元,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驰名”

商标要求。为达到目的,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伪造了1998年到2001年的产量、产值及利税数据,伪称2000年销售产值达3亿多元、2001年近4亿元。永嘉县国税局、地税局明知这些数据不真实,却分别签署“同意上报”之意见,加盖公章,为“蜘蛛王”提供虚假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正是以这些证明为依据,认定“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已经“驰名”,从而作出争议裁定书,撤销了“蜘蛛星ZHIZHUXING及图”商标。

  张小宝称,被告永嘉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虚假证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他还请求法院判令这两家国家行政机关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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