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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网友问:与朋友在宾馆发生关系的几点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4:47 新浪嘉宾访他

  律师您好,请问我与网友见面后,双方在宾馆内发生性行为,其中没有金钱交易,被公安机关查到,会受到处罚吗?

  另外,假如女网友事后又索要钱财,我改怎么办?或者她又以强奸为名索要钱财,我该如何处理?多谢

  新浪邀请王令律师答复:

  法学界有句名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在这里我们也可以说:开房是人们应有之权利,即使是开房做爱也是人们应有之权利——因为他们的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也不一定妨害他人。此处有例为证。其一,三年前,南京某高校学生小顾和女友国庆期间赴安徽旅游,两人到达目的地后在一家旅馆开了一个双人标准间。当晚,几个联防队员冲进房间将正在洗澡的小顾硬从卫生间里拖出,声称两人的开房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最后处以罚款500元。

  其二,也是三年前,陕西某地,4名警察为查处淫秽物品而强行进入了Z夫妇的卧室。这就是后来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继而又引发了学界激烈争议的“陕西黄碟案”。在经历了扣押、拘留和释放之后,Z夫妇最终得到警方正式的赔礼道歉。

  这两起当年轰动一时的案件尽管处理结果迥异,但“公民基本权利优先于行政权”的理念却在社会广泛的关注和争议中深入人心。“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堡垒”,这句普通法上古老的法律格言藉由时评人和法学家们的反复引用也为人们所熟知。

  诚然,例一中的旅馆和例二中的出租屋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住宅”有所区别。比如旅馆就不是一个宪法概念,但住宅却是。《宪法》第39条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也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我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宪法上的“住宅”并非仅仅指向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固定住宅,而应包括所有具备私密空间的特定场所。“住宅权”的确立源于西方私自治的原理,强调的是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相对于旅馆的客房而言,在旅馆客人缴纳了房费之后便实际上取得了使用权,客房因此而成为客人的私人领地,即固定住宅之外的住宅。客房依然是住客的“堡垒”,“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海大王琳教授对此的一些相关观点,我非常认同。

  至于您提到的网友事后索要钱财的行为,是显然违法的,无须支付也不能支付,而以强奸相要挟,则是程度更深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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