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关注北京悦秀园拆迁房合同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20:3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29日电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正在审理该市悦秀园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受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法学专家的关注。他们对其进行了论证,并一致得出意见认为:北京阳光房地产公司等被告方在房屋出售价格方面对原告居民有欺诈行为,并有义务给居民们办理安置房产权证。 原告悦秀园小区的102位居民原系海淀区东升乡小营大队村民,在其诉状中称,199
2006年3月20日至23日一连4天,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房屋拆迁合同大串案。这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指定该院审理的一复杂大案,目前,此案仍在紧张审理中。 近日,曾经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江平教授,以及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家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梁书文、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利新,一起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论证。他们最后得出的意见是: 1、悦秀园小区102户原告购买的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 2、东升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鲲鹏农工商公司、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有义务给102户原告办理安置房产权政。 3、拆迁安置用户协议卖方以3400元每平方米均价出售给原告有欺诈行为,并违反了北京市政府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4、102户原告依据京国土房管改(2002)480号文件中1165元每平方米基准价,作为自己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康居房、拆迁安置房按成本价出售的原则,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