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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向债务人家属主张权利应为时效中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包含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等各项制度。当事人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关系到诉讼的成败。而某一事实能否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主张权利。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主张权利的,是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向债务人同住成年家属主张权利应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定事由。

  其一,法律文义解释存有自由解释的空间。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即: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但法律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对象、方式未有明文规定。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解释为: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法律对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提出要求是否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仍未明确予以规定。显而易见,在“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文义范围内,对“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主张权利的,是否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一问题尚有一定的自由解释空间。

  其二,法意解释仍有探讨的余地。 理论上认为,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当事人可控制的范围,即视为意思表示到达。民事诉讼法上也有诉讼文书可由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后,债务人本人亦可很快得知债权人已经发出主张权利意思表示。

  其三,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认为向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提出要求即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是对法律认识的欠缺或某些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自己的请求未能及时到达债务人本人,显然不能成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对当事人的胜诉权加以否定的理由。

  其四,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从宽解释理应成为一种选择,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信用程度等诸多因素,应当认为目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不足的,相关立法机构亦正在考虑修法以变革诉讼时效制度。而在现行法的规定情境下,从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对该制度应进行从宽解释。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主张权利亦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一种正当的选择。

  (花艳 冯光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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