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9月起在全省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5:09 今日早报 | |||||||||
早报讯 省高院昨日宣布,从今天起,我省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理,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到位,这比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早了一个月。 此外,省高院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新增刑事审判第三庭
据介绍,省高院已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 并合理划分刑事审判三个庭的职责。 刑事审判第一、三庭负责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刑事审判第一、三庭按照地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为保证刑事审判力量,省高院除了从该院相关庭、处(室)抽调11名审判人员外,还从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选调12名审判人员充实刑事审判力量(选调人员基本为多年从事刑事审判的中院、基层法院刑庭庭长或分管副院长)。增设审判服务保障中心(书记员管理处),增配了一名副院长。 死刑二审案件审什么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不是一审开庭审理的简单重复。二审将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确定开庭范围和审查内容。 按照要求,除有异议的问题外,被告人犯数罪中,既有判处死刑的,又有判处其他刑罚的,开庭时可以仅审理判处死刑的犯罪;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涉及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上诉或者抗诉部分;控辩双方只对犯罪的部分事实、证据和情节提出异议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有异议的部分;控辩双方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审查内容也重点围绕切实解决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中的疑点问题和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9月起采用注射执行死刑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作为较早推广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省份之一,浙江早在2000年下半年就在杭州尝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已有数例。之后,省内其他几个地市法院也陆续采用。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法院已具备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条件。省高院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省高院表示,在认真贯彻执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同时,将正确处理好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与严格控制死刑的关系,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讯员张兴平 本报记者陈洋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