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母离婚后祖父母能否探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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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1:0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林丰 益华 随着六一儿童节的来到,青少年维权成为了热门的话题。家住苏州金夏社区一对老夫妇因探望自己孙子被儿子的前妻告上法院。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但也引发出“探望权”的一个新问题: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能探望他们的孙子女吗? 老人的儿子三年前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老夫妇天天惦念着小孙子,三天两头去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妈妈同意两位老人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探望孩子。至此,案件经一番周折已审结,但也引发出“探望权”的一个新问题: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能探望他们的孙子女吗? 支持原告(孩子妈妈)的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孩子祖父母)并非孩子的父母亲,没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所以,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向被告提出不再探望孩子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其法定监护权。 支持被告(孩子祖父母)的观点认为: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可以让孩子获得尽可能充分的亲情,不违背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断绝他们之间的来往,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习俗。祖父母和孙子女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缘而形成特殊的权力义务关系,不因孩子的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祖父母探望权的具体规定,但这项权利体现了长辈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爱护,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乎情理,更符合人性,应该获得法律保护。所以,祖父母的探望权只要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就可以大胆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