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条例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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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丁毅 宁风) 5月26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使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保护和奖励,有了法律保障。据悉,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属于国家公务员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给予抚恤;属于其他人员的,由
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没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人员适当补偿。丁毅 宁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