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法官任职前须经一年培训并考核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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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2:0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6月5日消息 (记者肖志涛 通讯员高远) 今天(5日),上海法院第1期预备法官培训班正式开班,全市法院70名预备法官参加了本次培训。这是上海法院提高未来法官素质,严把初任法官关口的新举措。 上海高院为加强法官后备队伍建设,努力探索预备法官培训模式,从提高审判质量水平,加快上海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的高度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条例》
《暂行规定》明确,上海高院受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组织全市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参训学员培训时间为一年,分授课、实习、总结三个阶段。授课时间为一个半月,集中培训法官职业素养与审判技能。实习时间为九个半月,安排学员到指定法院的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庭、立案信访接待等部门实习,由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的带教法官指导学员进行审判专业的学习,并评定实习成绩。预备法官培训的考核由实习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考核总成绩中,实习成绩占60%,结业考试成绩占40%。实习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均及格者,才被视为培训合格,并颁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联合验印的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参加一次补考。《暂行规定》还对带教法官的聘用、职责、任期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