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0:51 新浪嘉宾访谈 | |||||||||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在日常的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对哪些房屋可以转让,哪些房屋不得转让,还存在一定的疑惑,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买房者如果发现你所准备购买的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请三思而后行。 (附: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赵战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