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0:51 新浪嘉宾访谈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在日常的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对哪些房屋可以转让,哪些房屋不得转让,还存在一定的疑惑,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

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买房者如果发现你所准备购买的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请三思而后行。

  (附: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赵战武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