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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厂商为货款起争执 律师寻获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7:11
两厂商为货款起争执律师寻获证据

周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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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我根本就没有拿到这批货!你说你已经把9万元货物送到了我厂里,证据呢?我要的是白纸黑字的证据!否则,你就得还我9万元的货物。”听着名扬家具厂赵老板一通声嘶力竭的吼叫,红星家具厂张老板感到头皮直发麻。此前,张老板把一车价值9万元的货物退还给广东省名扬家具厂。当时名扬家具厂的仓库看守员在运输单上,签下了“货收到,余下运费没有付。5月14号。名扬厂”字样。事后,名扬家具厂业主否认本企业曾经拿到过这批货。由于运输单上没人签名,运输人员也记不得当初签字的人长啥样了,红
星家具厂一下子陷入了难以举证的尴尬……】

  企业结算引出纠纷

  在一个斜阳映照的下午,企业家张小弟正惬意地坐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张小弟是苏州相城区蠡口红星家具厂业主,而赵老板,则叫赵得胜,是广东省名扬家具厂老板。

  此前,他们两人一直合作愉快。张小弟在蠡口家具城里有个门面,生意好得忙不过来,家具一直供不应求。经人介绍,他和广东省的名扬家具厂开始合作。

  具体的做法是:红星家具厂从名扬家具厂买进各类家具毛坯,然后对这些家具毛坯进行油漆,最后把成品运送到蠡口家具城销售。合作的结果是,红星家具厂的生意更加红火了。

  眼看着生意一天比一天好,红星家具厂扩建了厂房,招募了员工,放手大干起来。

  从2004年初开始,红星家具厂决定陆陆续续和名扬家具厂结算:已经销售的,把货款结算给名扬家具厂,尚未销售的,把没有上漆的家具毛坯和已经上漆的家具,返还给名扬家具厂。

  2004年3月,两家单位又进行对账。这次,两家企业明确,红星家具厂欠名扬家具厂货款126940元。之后,红星家具厂又从仓库里,找出一批名扬家具厂运来的价值9万余元的家具。

  张小弟赶紧联系货运公司派人上门洽谈业务。人很快就来了。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口头谈妥运费为8000元,货运公司于5月11日派车前来,装好货物后负责送到广东名扬家具厂。

  到了2004年5月11日,货运公司司机王大刚准时把箱式加长货车开到红星家具厂的仓库门口。乖乖,这辆货车车身有十来米长,看起来里面能放不少货呢。王大刚对红星家具厂的接待人员小张说:“请你们快点装货,装完了,我还要赶到另外一家厂子里去装货,他们也委托我们把货物运送到广东去。你们目的地相同,正好拼车。”

  小张一听不敢怠慢,赶紧指挥工人帮忙扛货。装好货物后,小张代表家具厂和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在合同上签过名字后,小张交给王大刚一半运费即4000元,他还叮嘱司机说,另外一半运费由名扬家具厂支付。

  嘀嘀嘀,一声声急促的喇叭声后,货车从蠡口出发了。5月14日,王大刚用手机给小张联系:“你们委托送的货物,已经顺利到达目的地。”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并不顺利。

  名扬家具厂仓库看守员在收下这批货物之后,在运输单上,刷刷刷,挥笔写下“货收到,余下运费没有付。5月14号。名扬厂”字样,之后,他不愿意支付剩下的4000元运输费。王大刚当场就和看守员争执起来。但是,再怎么争都没用,对方就是不愿意付钱。没办法,他只好又一次用手机联系红星家具厂。很快,红星家具厂电话通知王大刚:“赶紧返回,剩下的4000元运费我们厂来出。”于是,货车掉头返回苏州。

  9万元货物退没退?

  当天下午,赵得胜恰好去跟张小弟对账。赵得胜亲自执笔,写下了一张《欠据》。欠据的主要内容是:红星家具厂已经向名扬家具厂归还了多少货物,交付了多少货款,如今还欠多少货物和货款。在这张《欠据》上,其中第七项写明:“2004年5月11日,退货款共玖万元正,¥90000元。”《欠据》的最后写了日期“2004.5.14”,还写了“欠款人”三字。不过,欠款人的后面没有签名。

  不久后,货车司机王大刚从广东回来。他从红星家具厂拿到了剩下的4000元运费。

  事情原本就这样过去了。

  没想到名扬家具厂突然说没有收到那批价值9万元的货物,并催着红星家具厂赶紧送货。

  这边,红星家具厂闻讯后心想,这怎么可能呢?货物不已经送到广东了吗?找来运输单一看,不得了。运输单上没有名扬家具厂负责人的签字,也没有仓库看守员的签字。这可如何是好?试着和对方解释,但对方说没商量,不还货就法院见。

  2004年7月,红星家具厂法人代表张小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不出意料,名扬家具厂把红星家具厂给告了。

  在起诉状中,赵得胜说:“我和张小弟素有业务往来,由我向对方单位供货,到目前结账时为止,红星家具厂尚欠13万余元(其中包括9万元家具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支付欠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看过起诉状后,张小弟对其余欠款没意见,唯独对那9万元家具款有异议。但是,他对这场官司并没有信心,于是,他找到江苏苏州君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菡律师,请她看看能不能找到证据,帮他把9万元家具款的事情跟法官说清楚。

  周菡律师受理此案后,马上着手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名扬家具厂签字的运输单和赵得胜写的《欠据》被找出来了,货运公司的负责人和司机王大刚,以及红星家具厂的接待人员小张,都愿意出来作证。

  所有材料很快准备好了。

  证据严密打赢官司

  2004年10月27日,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周菡律师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货运公司能证明红星家具厂确实有批货物送到广东名扬家具厂。

  小张证明货物价值是9万元。

  王大刚证明运输的货物占了三分之二车厢,而且对方单位确实已经接收,但对于运输货物价值多少,他说自己不能证明。

  赵得胜的《欠据》能证明:“9万元退货款原告单位已经收到。”

  周菡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这9万元退货的清晰脉络。以上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锁链,应认定赵得胜实际上收到了张小弟9万元退货,这笔退货款应在13万元货款中扣除。被告实际上只欠原告近4万元。

  对此辩解,原告赵得胜说那张《欠据》不是他写的。于是,被告请求笔迹鉴定,一听说这话,原告顿时软了下来,承认那张《欠据》是其亲笔写的。不过赵得胜又说:“当时自己公司收到的,只有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不是9万元的货物。”

  对此,周菡律师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而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力很弱。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周菡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红星家具厂给付原告名扬家具厂近4万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文中人物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城市商报 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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