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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反映执行问题上级法院督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21: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六月七日电(记者朱大强)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今后,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旨在建立完善的执行案件督办制度,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
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项规定共十条。规定明确,上级法院应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汇报,或派员实地督办。下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督办要求,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法院。逾期未报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予以催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它法院办理或提级执行。

  该规定还明确,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出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强调指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是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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