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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规定 各级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倪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出台了三个新规定,即《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今后,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案件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
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明确,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做到一案一号,执行文书材料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办法的内容涵盖了执行过程中的全部案卷文书。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受托执行的案件,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等办案过程中牵涉的文书,都纳入了办法规范的范围。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规定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下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督办要求,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法院。逾期未报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予以催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它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规定还明确,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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