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女子在卖淫场所发避孕套收嫖资被判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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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5:40 新浪嘉宾访谈 | |||||||||
打工妹小夏(化名),误入打着茶庄幌子组织卖淫的龙苑茶庄,她负责发放避孕套、收嫖资不足一个月,连区区600元的工资还没拿到,就因茶庄被查而受审。日前荔湾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小夏有期徒刑1年。[全文] 新浪连线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陈海航律师谈该案:
小夏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控制或辩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然为组织卖淫人提供帮助,显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小夏的犯罪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在她只知道她的工作是配房间钥匙、发放避孕套、收钱等而不知道是为卖淫者提供方便,这时她是不构成犯罪的;但从她知道她在为卖淫者提供服务且在老板娘的胁迫下抱着再干半个月的时候,她的行为就转化为犯罪行为,虽然她是被老板以不发工资相胁迫参加犯罪的,但这也只是对她从轻处罚的情节而非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小夏是刚从家里到城里来打工的,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侥幸心理作怪而受到刑法的惩罚,这也是大家同情她的原因。原本的她带着美好的梦想来到城里,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来致富,但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一不小心掉入犯罪深渊,从该案我们可以看出知法可以避免犯法,想知法就必须学法,当今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