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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尚有三大悬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9:18 法制日报

  “千呼万唤始出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起正式起草的反垄断法历经12年将揭开面纱。

  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的几位成员,该专家组由法学和经济学方面的近20位学者组成。虽然专家组目前还没有看到最终草案,但根据今年4月份
专家组的最后一次讨论,学者们认为反垄断法仍有悬念。

  悬念一:反垄断执法权支解还是集中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可概括为“法定机构,法定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严格统一执法”。虽然具体体制上有区别,但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上是一致的。这些机构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独立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并且要求执法工作人员均具有经济学和法律专业知识。

  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显然是关系未来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现有反垄断法草案中仅规定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务院不同部门间的反垄断合作,另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来执行。

  “这个反垄断执法机关如何与我们现实中的政府部门衔接呢?草案并没有具体说明。”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说,“我最担心的就是执法权支解,按现有工作职能划分给了不同政府部门。”

  而记者从一位接近立法的人士处了解到,反垄断的执法权很有可能分解到三个部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物价和滥用支配地位方面的执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监管卡特尔行为、商务部负责监管企业并购行为。

  “如果这样的话,反垄断法的执法效果一定会被大大削弱,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垄断现象往往是各种情形交叉混合的,一旦执法权分解,就很容易出现重复执法或执法空白的问题。反垄断执法的国际惯例一向是要求权威、专业、独立、集中。”时建中表示。

  悬念二:特殊行业垄断行为谁来执法

  时建中认为,反垄断执法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就是如何与一些特殊行业已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

  那么,由谁来反垄断执法呢?

  一种方案是由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执法,优先适用行业法律中的反垄断规定;而另一种方案则是仍由这些行业的监管部门来执法。两种方案谁胜出,目前尚无定论。

  时建中支持第一种方案。他认为,如果说这些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监管部门也许还能监督到位的话,对于行业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业监管部门则很有可能难以作为、不能作为或不愿作为。

  另一位参与反垄断法立法的专家则向记者比喻:“如果仍然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执法,那就好比孩子犯了错,老师不能管教而必须由家长处理,显然,家长有包庇自己孩子的可能性。”

  悬念三:限制行政垄断要不要具体制度安排

  据媒体报道,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今天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草案仍保留了限制行政垄断的相关内容。而专家组告诉记者,这种保留很可能只是总则中有关行政垄断的一句宣示性口号。

  2004年11月反垄断法送审稿最初形成时,记者采访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获悉,送审稿中设计了专门一章,规定如何限制行政垄断问题,并将此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之一。但据专家组透露,这整章内容在后来国务院法制办的多次讨论中被取消了。

  我国现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7条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第23条和第

  30条对法律责任作了十分简略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封锁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制。

  时建中说,总体上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垄断的规制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有所规定非常必要,不仅仅需要一句宣示性的口号,更需要具体的制度安排,至少不应该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更少。

  另一位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则认为,反垄断法应是一部“高级”的法律,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深入的认识,它既是公正的,又应是灵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他提醒记者,媒体和公众不要对反垄断法过分期待,而且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每一条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本报记者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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