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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抢夺罪客观要件应予以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8:49 法制日报

  抢夺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犯罪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和人、财、物的流动加快,各类侵犯财产的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抢夺犯罪和抢劫犯罪最为典型。自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机关开展了打击“两抢”犯罪的专项整治斗争,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两抢”犯罪做了多个司法解释,使得认定“两抢”犯罪的法律逐步明确和便于操作。但笔者认为,由于立法上没有将行为人的“多次抢夺”行为与抢夺“数额较大”行为并列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就使那些实施多次抢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人不能进入刑事法网,
进而也就影响到有效的打击抢夺犯罪。因此,有必要将“多次抢夺”行为与抢夺“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列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从法理上说,刑法所规制和惩罚的是对社会达到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以侵犯财产犯罪来说,侵犯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当然就达到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侵犯财产的数额并不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惟一标准,这同样也是不争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抢夺三次,三次抢夺的总额为800元;而另一行为人只是在僻静之处抢夺一次数额为1000元,恐怕人们都不会认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于后者。因而,只将后者认定为犯罪而不将前者认定为犯罪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

  其次,从与盗窃罪的比较来看。在侵犯财产的犯罪中,抢夺犯罪与盗窃犯罪是最为相近的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这两个犯罪就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之内,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是完全一致的。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虽然将这两个犯罪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文内,但除了盗窃罪在犯罪起点上将“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之外,这两个罪在犯罪数额的掌握和量刑上的规定仍然是一致的。刑法实施八年多来的结果表明,将“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犯罪的起点,即并列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打击盗窃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既然这两个犯罪如此相似和相近,盗窃罪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且实施的客观效果又很好,因此,也有必要将“多次抢夺”与抢夺“数额较大”并列为抢夺罪的起点,即客观要件。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将行为人实施的“多次抢夺”应与抢夺“数额较大”并列为抢夺罪的起点,即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其具体表述可参照盗窃罪的规定,表述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周玉文

  作者单位:福建省

武夷山市武夷学院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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