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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9:40 南方日报

  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将有章可循!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律师协会获悉,《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市政法委的主持下十易其稿,终于得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海关缉私局、国家安全局等6个部门的一致认同并完成文件会签。

  条款解读

  保障律师会见权

  会见无需羁押场所批准非涉密案会见无需审批

  “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一大难题,《规定》中有不少条款涉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羁押场所批准。”

  第六条对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谈话权作了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但不得干预、影响律师的正常会见。羁押场所不应干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工作时间内的会见和谈话;采取必要戒护措施应当以不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顾虑和妨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沟通为限;会见结束后,羁押场所不应追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谈话内容。”

  第三条针对目前存在的侦查机关在非涉密案件中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行使审批权的现象,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的,侦查机关收到受委托律师要求会见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开具会见通知书安排律师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会见通知书安排律师会见。”

  明确律师会见权限

  律师有权笔录并要求被告签名

  《规定》第五条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出示证据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八)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规定》中还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羁押场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证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专家看法

  六部门发文属全国首次

  刑辩专家、起草并全程修改执笔《规定》的郑剑民律师表示,《规定》是为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六部委文”)等法律、司法解释文件,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和参照其他地方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在规范侦、控、辩、审之间关系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在律师的诉讼权利遭遇侵犯或不能获得保障时所能获得的救济途径。尽管跟一些城市出台的相关条例比较,有些条文还稍显粗略,例如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由公、检、法、司、安全、海关6家单位联合发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全国还是首次。

  “任何司法、执法活动都没有像刑事诉讼活动这样对人有着至关紧要的影响,它不仅涉及财产,更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郑律师认为,《规定》对刑辩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深圳市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从而达到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

  本报记者何莎通讯员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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