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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因执行难致穷者可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鲲 傅沙沙) 由于对方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拿不到钱的北京市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

  特困者可获执行救助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艾地介绍,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近年来,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这些案件大多涉及赡养费、抚养费、交通肇事赔偿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支付法院判决,造成很多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出台本次政策,目的就是对因“执行难”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进行救助。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吴文彦介绍,涉及本次政策的困难群众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低保补助或临时救助。凡是申请低保补助的困难群众,申请和审批都按北京市城乡低保的现行规定执行,但区县民政局在对申请低保人的家庭收入进行核定时,法院判定支付的款项中还没有支付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在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进行核定收入时,尚没有执行给付的款项也不计入家庭收入。

  由执行法院直接申请

  在“执行难”案件中,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群众,执行法院将代为向区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金额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而各区县民政部门必须在审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款的拨付。

  此外,吴文彦还介绍,在执行法院代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执行法院除了要出示一般申请要求的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外,还要向民政部门出具一份公函,其中要包括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申请救助的理由,以及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的材料。

  救助金将从执行款中扣还

  当涉及特困人员的“执行难”案件最终执行或部分执行后,法院将先行扣除并返还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救助资金。对此,吴文彦副局长解释,本次出台的救助政策,并不是对无生活来源群众的给付,而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垫付。

  马艾地副院长则表示,执行法院将对申请办理救助金的案件进行单独登记,在案件执行或部分执行后,将及时返还民政部门垫付的执行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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