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学者称泛刑事化立法应当慎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近年来,针对社会上不断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少人在媒体上大声呼吁应在刑法上设立“恶意欠薪罪”,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与此相类似,面对生活中屡屡发生的面对他人危难而拒施援手的行为,也有人建议刑法应增设“见死不救罪”,以刑罚的手段惩治一些人的冷漠心肠。应该说,上述建议的初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所提出的方法却颇值得商榷。这些建议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为解决社会上的突出矛盾和焦点,过于注重用刑罚的手段去调整,动辄以刑事立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在立法工作中把这样一种倾向或指导思想
称之为“泛刑事化立法”。依笔者看来,这种“泛刑事化立法”至少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泛刑事化立法”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刑法作为法律规范中最具严厉性、强制性的法律,必须在其他法律手段已用尽且只能施之于刑罚的条件下,才可考虑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上例中的“恶意欠薪”行为而言,我们其实尚有很多手段进行惩治。劳动监察部门(加大监察力度)、工商管理部门(以执照的颁验和审核程序控制违法企业)、建设部门(对欠薪者收回开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一方仍具有较大的执法空间。同时,被欠薪的员工和劳动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司法的强制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造成目前“欠薪”行为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在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和现有的法律执行不力的情况下寄希望以刑罚的方式解决问题,效果恐也难以如愿。

  第二,“泛刑事化立法”在司法层面和可操作性上往往存在着弊端,给执法者带来障碍。仍以上述的“恶意欠薪罪”为例,“恶意”这种主观状态如何准确确定?“恶意欠薪”行为与民事领域中的债务纠纷如何界定和划分?相似的有关债务案件,怎样保障能够准确地适用不同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可以看出,立法的模糊性必然影响到司法效果。

  第三,“泛刑事化立法”加大了司法成本,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刑法的严厉性使之不但能够剥夺人的自由乃至可以剥夺其生命,所以着眼于人权保护和无辜公民免受刑事追究,各国在适用刑法上都动用了相当的司法资源,投入了较大的司法成本。如我国的死刑案件在二审终结后还必须适用复核程序,便是最明显的例子。“泛刑事化立法”在不适当的情形下,过度运用刑罚手段调整纠纷和矛盾,自然抬高了社会的司法成本,同时,非必要条件下刑法的频频适用也必然减弱其威慑性,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综上,笔者以为,“泛刑事化立法”应慎行。当然,这也只是一家之言,愿和各位同道讨论和交流。赵立新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