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反商业贿赂立法势在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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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 |||||||||
反商业贿赂要不要立法、如何立法的声音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记者就此专访了两位从事“商业贿赂”研究的学者: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教授。 记者:你认为在现有形势下,就反商业贿赂问题进行统一立法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程宝库(以下简称“程”):我认为中国制定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立法工作应该尽早提上日程,不宜久拖。 任建明(以下简称“任”):根据我个人的观察,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是必须而且应当的。国家应当尽快启动议程并完成这项工作,以使已经启动起来的反商业贿赂行动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撑。 记者:目前就商业贿赂立法有一种主张,认为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本身,立法不是当务之急。对此有何评价? 程:商业贿赂在中国市场泛滥,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执法上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法出多门,条文分散,且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含糊,缺乏可操作性,既造成了执法部门之间,管辖权的割裂,也时而造成管辖部门的冲突,而法律条文的含糊不清,也使守法者无所适从,使违法者心存侥幸。因此,立法问题与执法问题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律本身的诸多漏洞和含糊不清才是问题的关键。 任:我国在执法方面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多重执法、又没有严格的、准确的分工,结果就是有好处争执法,有困难推责任;有些在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中已经存在的法条,由于政策或其他层面的考虑,一直不能被执行,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例如,外国公司也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是应当受到中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管辖的,但事实上,这些法条并没有被执行。 总的来说,统一立新法有必要,对于现有法律和未来新法的执行也是亟待解决、亟待加强的问题。 记者:从法律概念上讲,商业贿赂似乎还构不成严谨的法律概念,要进行立法就必须解决诸多技术性问题:其一是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问题;其二是商业贿赂法性质定位问题;其三是商业贿赂法结构的安排和设置等立法形式问题。具体到立法本身,您有何建议和构想? 任:这些问题本不存在,或者并没有那么严重。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并阻碍立法工作,主要可能还是我国传统的法律理念方面的局限。在这方面,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确实应该解放思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是一个主张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刑事、行政和民事制裁的法律,为什么我们国家就一定要把一个具体的法律区分成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呢?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也是一个融合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法律。只要克服了传统做法上的局限,具体的问题并不难解决。特别是商业贿赂的界定,应该不是什么问题。 对于统一订立的新法,我想主要是一个民事和行政性的法律,民事和行政的足够惩处(或者说,使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偿失甚至要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是遏止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如果一定要使用刑事惩处的话,交给现在的刑法(或者对其局限性做商量的修改,就像刑法第六修正案所做的那样)就够了。 程: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我本人倾向于统一立法,也就是制定反商业贿赂单行法,这是出于对许多实际问题的考虑,比如,制定统一的单行法,可以使立法过程不受(或者是少受)各个执法部门的影响,避免部门利益作祟,发生那种“争权卸责”的老毛病,也可以使各行业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相统一。本报见习记者 唐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