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炼铁厂680万矿物被盗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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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5:1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程喜刚) 这是建国以来本溪市涉案数额最大、犯罪人数最多的盗窃、职务侵占企业财物案。 昨日,记者获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将“1·16”系列案件被告人分成四批进行审理和宣判,其中,7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了1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16”系列案件中共涉及四个案件,法院也将51名被告人分成了四批进行审理,仅仅庭审便进行了10天。6月10日、6月13日,法官分别对5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而其中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便达到了65页,宣读判决约45分钟。 法院经审理查明,51名被告人分别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销售赃物罪等五项罪,被告人范广军、许永顺等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多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提到,“相关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到的案件进行了核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特定工作职责,并伙同他人利用其职责实施窃取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被告人提及的案件中,相关被告人曾分别利用北营第二炼铁厂、第三炼铁厂等单位的生产班长、外发班长之手,实施了窃取,其共同犯罪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而未利用特定工作职责实施窃取的,法院认定为盗窃罪。 据此,北营公司的警卫被认定为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