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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82位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宁波6月14日电(记者 曾祥生) 今天上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委托,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责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养殖池塘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0年,经温州市原瓯海区政府同意,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经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有害成分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经过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后归龙湾区管辖)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因养殖池塘附近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尚未建立污水处理厂,区内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没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到塘河,入海之前流经养殖场的进水口。养殖户们一致认为污染事故由此引发。

  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后,温州市政府向养殖户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这些补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养殖户们聘请的律师认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1年4月10日作出《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要求“园区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环保功能达标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排污管、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固废集中收集处理等要抓紧、提前实施”,“滨海园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建议作相应的调整”,并明确滨海园区建成后省环保局将组织环保验收。可见滨海园区开展建设之前是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省环保局提出的环保措施,是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15日,在律师建议下,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

  令养殖户们失望的是,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处理。2005年8月29日,养殖户们委托律师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环保总局限期责令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同年9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收到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同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法院不支持国家环保总局主张

  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并限期责令其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今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决定是针对原告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原告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浙江省环保局没有就投诉做出答复。因此,原告针对浙江省环保局的不作为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9月1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至2005年9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定的审查期限,故不予受理决定作出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浙江省环保局已按照信访程序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原告对该局处理信访的行为不服,应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和复核,申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法院认为,被告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并未提及此项理由,不能在本次诉讼中作为支持其观点的依据,因此,对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代理律师是宁波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遂委托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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