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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宣誓罚涉嫌侵犯行人的人身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19 新浪嘉宾访谈
 

  王英军:虽然这种“宣誓罚”是以教育手段提出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及实质的角度,还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因此采取“宣誓罚”的方式,涉嫌侵犯了行人的人身权。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王英军:同样对于福州市政府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福州市的规定应该是依据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该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

  王英军:福州市据此作出的“烟头罚”似乎没有非法“立法”之嫌。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该条例和福州市的规定,可以发现福州市至少是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只要在网吧场所内发现一个烟头”将被罚款最高15000元和“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一下的罚款”差别是很大的。尽管,《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福州市的规定已经明显超越了条例的规定。

  王英军:法律法规给了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空间,然而这不应该成为“超越”、“曲译”的平台。《行政处罚法》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处罚的权力,但是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不能过于超过处罚的度。

  王英军:可以说,前述两个事例不是目前地方行政中出现的唯一事例,而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行政机关在作出如此行为的时候,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常常出现了违法的行为。这也是中国法治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然而这不应成为违法现象出现的托词。

  杜绝乱“立法”是解决行政执法混乱的基础

  王英军:总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国。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注意的。也即杜绝乱“立法”,这是解决现今行政执法混乱的基础;规范执法程序,这是行政执法正义的保障;提高执法者队伍素质,这是前二者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广东财富东方律师所李魏:一个烟头罚款15000是对法律的随意曲解

  发现一个烟头就罚款15000元,这是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的随意曲解和错误应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行证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而文章所描述的事实是,只要发现一个烟头就罚款15000元,将发现烟头等同于发现抽烟不予制止,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发现烟头只能说明有可能有人在网吧抽烟遗留的,也有可能是外人带进网吧的,但无论如何推导不出发现有人抽烟没的制止。所以该处罚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交警部门自创处罚方式是一种越权行为

  对于闯红灯宣誓事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外罚权时,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街举手宣折誓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而是长沙市交警部门自创的处罚方式,因此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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