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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量刑建议写进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5:50 法制日报

  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前不久在闹市区抢夺张某一部手机后逃逸。逃跑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张某右手刺伤。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定罪没有大的分歧,辩论主要集中在量刑上,从轻还是减轻?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列举了3个从轻情节和3个从重情节,建议法庭数罪并罚判处被告5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在行使量刑请求权时则认为,第一,本案属转化型抢劫,被告实施的不是有预谋的抢劫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涉案手机已经被追回,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请求在3年以下量刑。被告本人在答辩中也请求法院减轻判决。

  对此,公诉人表示反对,被告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故应从轻而不应减轻,应当在抢劫罪的起点刑3年以上量刑,同时,在闹市区实施犯罪,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

  经过激烈辩论和20分钟的休庭,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根据控辩双方的量刑答辩,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2万元。

  闭庭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并表示将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这是山东省

枣庄市检察官尝试量刑建议的一个庭审场景。

  定罪、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长期以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主要集中在是否有罪以及此罪彼罪上,对于量刑,却往往没有展开有效的辩论。量刑的尺度,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

  2002年,枣庄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量刑建议的尝试,以加强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促进法庭增加审判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解决长期存在的刑事审判后抗诉难的问题。检察官将法庭辩论分成定罪、量刑两个阶段进行,使量刑答辩从法庭辩论中独立出来,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宣告刑举行充分答辩,法官居中裁判。

  他们要求出庭检察官必须准确分析把握案情,根据所指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被告人犯罪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公诉意见书上向合议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由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对适当调整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留有一定幅度,便于法官判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量刑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案件起诉时一同移交到法院。这项制度实行以来,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80%被法庭采纳,有罪判决率为100%。

  量刑建议制的实行还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也由被动变为主动,由案后监督变为案前、案中监督,有效避免了法庭定罪量刑中错误的发生。法庭的当庭判决率提高20%,平均判决时间比以前缩短了2天。

  2005年8月,量刑建议被法官首次写进判决书。截至目前,全市已有22次量刑建议写进判决书。市检察院被高检院确定为“全国量刑建议牵头试点单位”。

  作为诉讼的参与主体和刑罚指向的对象,向法庭提出量刑请求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过去,这项权利一般是在判决后,被告人通过上诉等方式实现的。而在庭审中就体现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是一种司法的进步。

  采访中,枣庄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广勤告诉我们:量刑建议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提升了庭审的教育功能。通过量刑答辩,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阐明各自的观点,这有助于使各方形成一个共同的准确的理解,有助于法官准确下判,体现了公开公正,也有助于使被告人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现在,翻供现象少了,上诉率和抗诉率同比大幅度下降。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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