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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物权法设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8: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 (记者 李斌) 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17日在京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法律专家提出,海域使用权具有与土地使用权同等重要的地位,应在正在审议和修改的物权法中作专章规定。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物权法草案在规定海域属
于国有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海域使用权。

  专家们认为,海域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法中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体现了海域使用权由单纯的公法管理到私法权利的转变,也将传统上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推进到了客体范围包括陆地、海洋和天空的现代物权制度。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私权,应当允许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流转、继承。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有使用权,海洋也有使用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说,“海域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这就把物权的概念从以土地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推进到现代意义的物权制度上来。”

  “应该在

物权法中设立专章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学家费宗祎说,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如何取得海域使用权,如何有偿使用等。

  海域物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国外没有先例。“海域使用权就包括渔业养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说,“渔业养殖权本身并不是物权,而是行政特许权,建议从物权法中删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说,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使用期满怎么处理等问题,尚待进一步探讨。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1979本,确权海域面积95万多公顷,用海类型涉及渔业、交通、旅游、围海造地、海底工程等,其中渔业用海确权79万公顷,占83%左右。

  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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