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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应增设三种罪名打击货币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货币犯罪,除伪造货币罪的对象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包括了货币样板外,其他货币犯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货币,不包括货币样板和其他专用于制造货币的材料、工具,这与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有较大差别,实践证明也不利于打击货币犯罪。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刑法之规定

  规定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规定预备伪造货币罪。即在刑法中除了规定伪造货币罪外,还将伪造货币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而将为伪造货币制造货币样板或其他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材料、工具的行为也明确纳入了刑法打击范畴。规定预备伪造货币罪的国家,鉴于预备伪造货币行为与伪造货币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对该罪都规定了轻于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如日本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伪造货币罪的,处无期或3年以上惩役;而行为人犯预备伪造货币罪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惩役。第二,直接明确规定有关专门用于制造货币的材料、工具罪。如法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使用、持有专用于制造货币的材料、工具罪;意大利刑法规定了伪造、购买、持有、转让专门用来伪造、变造货币的水印、工具罪;台湾刑法规定了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减损货币之器械、原料罪。

  二、我国刑法规定之必要性

  我国刑法没有像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刑法那样,将伪造货币之前的前期预备行为或针对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材料、工具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正因为如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制造货币样板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各地在定性和处理上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部分犯罪分子。在此情势下,为满足司法需要,200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对于伪造货币样板的,应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的非法制造货币样板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但是却不尽合理和科学。因为非法制造货币样板行为相当于伪造货币的预备行为。行为人非法制造货币样板如果是为了自己伪造货币使用,作为预备行为的伪造货币样板行为被后来的伪造货币实行行为吸收,构成伪造货币罪。但是行为人伪造货币样板如果不是供自己伪造货币使用,而是为了出售、赠与或其他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对货币管理造成了潜在的现实危害,但毕竟没有造成现实的实际危害,依照伪造货币罪这一重罪定罪会导致处罚过重。

  三、罪名设置建议

  就像对于货币既存在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同时又存在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一样,对于货币样板或其他专用于制造货币的材料、工具,同样既存在伪造行为,也存在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和使用行为。就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说,一般不仅将制造专用于制造货币材料、工具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同时也将针对专用于制造货币材料、工具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也一并规定为犯罪。例如,台湾刑法在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减损货币之器械、原料罪中,不仅规定了制造行为,也规定了交付、收受行为;

意大利刑法在伪造、购买、持有、转让专门用来伪造、变造货币的水印、工具罪中,不仅规定了伪造行为,同时也规定了购买、持有和转让行为。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如下三种犯罪:非法制造专用于制造货币的工具、材料罪;出售、购买、运输专用于制造货币的工具、材料罪;非法持有专用于制造货币的工具、材料罪。郑丽萍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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