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举行立法听证 谋求交通事故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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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21日电(记者 周华)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举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其中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同命同价”的规定引来听证代表激烈争论。 《交安条例》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方案一)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安条例》起草部门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说,两种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根本立法目的都是为解决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后得到损害赔偿少的问题,尽量减少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发生。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设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方面,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 听证代表王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城镇居民还农村居民,他们的生命是同样宝贵的,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应享受同等的赔偿待遇。听证代表宋仕银称,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的生命,还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讲,“同命同价”都不应该具有先期设定的附加条件。“同命不同价”是依据城乡二元管理模式所导出的荒唐逻辑。对于农村居民身份的确定,是以户籍登记为准。但随着进城务工农业人口的增加及从业范围的扩大,很多农村居民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存在城镇务工多年的农民无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问题。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的原则,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 律师界代表滕华认为,条例的初衷很好,但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完) 广西欲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引来听证代表反对 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21日电(记者周华)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举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其中《交安条例》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成了代表们争论的焦点之一,核心是否保证电动自行车在广西能畅通无阻。 《交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上路许可权交给交管部门,而第二款的两个方案(方案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又将禁行权赋予地级市政府。 《交安条例》起草部门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在《交安条例》起草说明中称,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随即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二次污染问题;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草案》根据广西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也考虑广西各市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的要求不同,同意地级市依据《交安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非机动车管理措施,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这一欲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说明”立即引来听证代表的反对。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代表王健认为,城镇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剥夺电动自行车在城镇道路的上路权是没有道理的。对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的车速快、二次污染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执法控制、解决。在南宁市,摩托车可以与普通自行车混行而没有提出各自的车速差异问题,更何况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的速度差异并不大。 公民代表陈克新认为,《交安法》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由原来不太清晰的概念,转化为明确的法定地位。从法律上说,是完全可以上路的,是有法律保障的。电动自行车是工薪族上下班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对解决他们交通不便,节约上下班时间有非常大的帮助。如骑电动自行车不仅可节约很多时间,每天的花费则至少了4元钱。 律师界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滕华说,电动自行车上路具有合法性,在《交安法》中已有规定,已纳入立法范围,有国家法制标准;具有合理性,电动自行车属于低消费品,汽车、摩托车属于高消费品,应在一定范围内限制高消费品,而不是低消费品;具有环保性,城市污染的源头是机动车和其他行业,为何不禁止呢? 大学生代表、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宋仕银说,《交安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上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合法行为。市民的合法行为,地方无论什么机构都没有权力禁止或限制。(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