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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毒贩多半为香港毒枭充当马仔和徒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2:02 中国网

  [香港东方日报记者]:

  刚才提到一些重大案件都是跟香港一些人有关系,去年公安部督办的八起案件都跟境外的毒枭有联系,其中也有不少是香港人。我想问一下,能不能介绍一下香港人参与内地的贩毒或者从境外渗透的毒品到内地,这方面的趋势是怎么样的,特点是怎么样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香港的一些青少年和香港市民在内地吸毒或者滥用软性毒品的情况,能不能介绍一
下?

  [刘跃进]:

  这两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自由港,处在一个很特殊的位置。在香港回归以前,香港无论是在东南亚地区还是在全世界大盘子里,由于它经济的发展、物流的发展,毒品问题在香港相对内地来说发生得比较早,发展得也比较快。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跟内地的融合也进一步加快,除了经济上的融合、物流上的融合,及其他方面的融合以外,同时也伴随着毒品问题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由于内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国门还没有打开,内地应该说在毒品问题上相当长一段时间是禁绝了的。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打开以后,毒品逐渐流入内地,香港是渠道之一,因为香港毒品问题的发生、发展毕竟比内地要早。所以,从香港毒品流入内地,在内地也逐渐形成了一些贩毒分子,跟香港的贩毒分子相互勾结。但是,毕竟香港的毒品问题发展得比较早,香港这些毒贩子多半充当了组织者、策划者,充当师傅的角色,内地的这些毒贩子多半充当马仔、徒弟、随从者的角色,这些年来大的格局是这样。

  现在内地发展得也很快,内地的毒贩子也逐渐主动和香港的毒贩子相互勾结。经过这些年我们破获的案件情况看,应该说不仅是香港,还有台湾,还有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毒枭,由于他们的资金比较雄厚,经验相对来说比较多一些,总体上还是充当出资人、组织者、策划者的角色,遥控指挥内地的贩毒分子进行相互勾结贩毒活动,总体上是这样的格局。

  关于你说的第二个问题,关于香港的吸毒问题。据我们掌握,香港的吸毒问题总体上跟中国内地以及东南亚这些国家吸毒的整体状况是基本一致的。大的趋势是这样的,吸食以鸦片、海洛因这种传统毒品为主的状况逐步有所转变,往吸食以冰毒、摇头丸和K粉这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新型毒品的方向转化,这个大趋势,香港和内地以及东南亚这些国家大体的格局是一样的。包括欧美一些国家,也都有这些趋势,逐渐发展到或者逐渐增加吸毒的群体,那就是吸食新型毒品群体的增加。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些新型毒品制造、生产比较简单,成本相对低一些,吸食群体所受的危害,效果不像海洛因这样的毒品来得那么猛,这样就给人一种错觉,好象这些新型毒品的危害不是很大,其实危害还是很大的,香港的情况大体也是这样。

  [法制日报记者]:

  有两个问题,是关于《禁毒法》的。第一,据了解,《禁毒法》现在已经进入争论的阶段,就是说草案已经形成了,请问这个《禁毒法》今年有望实施吗?第二,有专家建议在《禁毒法》中设立吸毒罪,以遏制吸毒的蔓延形势,这种罪行可能在《禁毒法》中被采用吗?谢谢。

  [陈存仪]:

  为了适应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需要加强禁毒立法,也有必要制定一部《禁毒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禁毒工作的要求,其中一条就是要加强禁毒立法。公安部在认真总结了我们国家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组织起草了《禁毒法》送审稿,在2005年底把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30来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各方面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并进行调查研究。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禁毒法》的草案提请到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上进行审议。我们希望这个《禁毒法》能够早日出台。

  有可能会在2006年年底以内吧,因为这是我们禁毒工作的重要的法律武器,所以我们也希望《禁毒法》早日出台,尽快通过。

  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后,还要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议,所以《禁毒法》究竟什么时间能够出台,最后决定权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到有专家建议要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这就涉及到对吸毒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通过多年的禁毒实践和相关的医学研究证明,吸毒人员是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多重属性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吸毒行为是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禁毒决定的,并且在客观上还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从社会学角度看,吸毒成瘾对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严重损害。大家都知道,毒瘾发作时是痛苦不堪的,有的行为失控,出现不少问题,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的身份。我们觉得,从这三个方面来界定吸毒行为比较准确、比较合适。至于要把吸毒行为定位为犯罪,涉及到立法的问题,恐怕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研究决定。

  吸毒人员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如果把吸毒行为都定为犯罪,可能牵涉面就会很宽。

  [香港大公报记者]:

  刚才在材料中提到,贩毒手段更加多元化,武装对抗性增强,请问在中国境内,武装贩毒的活动有多严重?近年查获的案件中有多少是属于武装贩毒活动?在查缉武装贩毒案件中,公安干警的难度和危险有多大?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数字和事例?

  [陈存仪]:

  武装贩毒活动在毒品犯罪中是最严重的犯罪。由于毒品犯罪有暴利刺激和诱惑,所以很多毒贩为了获取暴利常常铤而走险,有的老百姓说,杀头的生意有人做,赔本的买卖无人干。有的为了获取暴利不顾一切,遇到禁毒执法机关的查缉,有的就进行对抗。有的在边境地区贩毒,在境外比较容易买到枪支,既是为了给自己壮胆,也是为了遇到查缉时进行对抗,有的可能还为了防止黑道上互相之间的争斗。所以武装贩毒在每年破获的毒品案件中间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从数量来看,每年武装贩毒案件大概二三十起,甚至有时候还多一点,每年我们缴获的枪支都有几十支,子弹几千发,包括手榴弹、手雷等等。

  地域来看,武装贩毒案件边境地区比较多,因为边境地区比较容易从境外搞到枪支弹药,而且边境地区的查缉往往都是一些深山老林,一些边境的通道、小路这些地方,野外比较多,所以武装贩毒案件的大部分都是边境地区查获的多,当然也有极少数在内地。我们破案的时候发现有军用枪,或者猎枪等等都有。对武装贩毒案件,对缉毒部门来讲危险比较大,牺牲的同志都是遇到武装贩毒案件,遇到对抗或者突然袭击造成流血伤亡。

  我们在对付武装贩毒方面也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不少措施,总的目的就是想能够减少伤亡,能够尽量在遇到危险的场合避免伤亡。但是,由于缉毒是比较高风险的,有时候对方遇到查缉,他也知道被抓获以后法律的惩处很严,可能他会拼个鱼死网破,所以风险也很难百分之百避免。所以我们有一些缉毒执法人员在现场牺牲,去年我们评为一级英模的吴光林,云南凤庆县缉毒队的队长,就是在天黑的时候伏击,两个人都有枪支,不幸牺牲。这样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我们会尽量注意这些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通过大练兵以后,加强了装备建设,加强了自我防护的能力,克敌制胜的能力和把握多一些。

  [鲁广锦]:

  最后一个问题。

  [金融时报记者]:

  刚才提到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国外的毒品集团在合作,请问他们主要是进口毒品在中国销售还是在中国生产比较便宜,通过中国来出口这些毒品?哪个趋势比较明显?第二个问题,是不是有很多国外的毒品集团在中国洗钱?我看到一些报道,提到这个趋势,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注意到?

  [陈存仪]:

  毒品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大多数是贩毒活动多,当然也有一些是制毒,但是制毒风险比贩毒更大,因为制毒有一个生产周期,有一个过程,要在一个地方固定设厂,再加上制毒过程中间会产生很多污染,水、空气、周围的环境等等,所以比较容易被发现。所以从内外勾结来讲,贩毒的活动多,但是也不是说制毒活动一点儿都没有,制毒活动少一点儿,也有。

  最近这几年,由于我们打击更加严厉了,管理上也比原来严密了,现在我们派出所、基层禁毒执法的民警,包括一些基层的干部和民众,对制造毒品、加工毒品的常识做了很多宣传,发了很多资料,包括光碟,现在群众特别是在沿海地区的识别能力明显提高,举报也比较多,所以这几年的制毒活动虽然也有,但是跟以前比还是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发现的比以前早了,规模比以前小了,缴获毒品的数量也比较少了,有的甚至刚刚建厂就被我们发现打掉了。

  有一些毒枭、老板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他发现现在的制毒活动风险越来越大,很容易被发现,有的就采取向海外转移的办法,跟别的国家一些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在其他一些国家开设制毒工厂,我们和周边一些国家合作,联手破获过这样一些案件。

  关于

反洗钱的事,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并且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反洗钱这个问题在我们禁毒方面出现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所以在国际合作中加强了这方面的交流和培训。洗钱往往都是跨国的,跨国集团和毒贩把获取的毒资跨国进行洗钱活动。我们首先要熟悉、了解洗钱的一些手法和特点,要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搞了一些交流,搞了一些培训。

  另外,我们公安机关缉毒执法部门和银行的反洗钱部门加强合作,对一些大额的可疑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也了解掌握了不少情况。同时国家对反洗钱方面也很重视,加强了立法研究。所以我们相信,随着禁毒人民战争的不断深入,在反洗钱方面,通过打击洗钱犯罪把贩毒集团、贩毒分子在经济上打垮,摧毁他的经济基础,对禁毒斗争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也是大有可为的。

  [主持人鲁广锦]: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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