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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消费者权益法模糊地带再模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姚芃 我国消法实施至今已经十二年,其间,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包括: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近年来,更有以汽车、旅游消费属于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的争议。中消协今天正式提出了三点建议,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作出相关立法解释。

  其一、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其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消法第四十九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

  中消协同时呼吁,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同消费领域的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高度关注消费

维权的最新动态,及时发表文章、意见,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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