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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胡志忠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郑州中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胡志忠被判死缓

胡志忠在位时曾经风光无限。资料照片 记者杜小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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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胡志忠被判死缓

如今成为活生生的反面教材。资料照片 记者杜小伟 摄


  胡志忠案件进程

  去年8月9日,郑州市纪委胡志忠案件调查组首次向社会详细披露胡志忠案件查处情况。

  今年1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志忠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省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据悉,“胡志忠案”是郑州市纪委成立以来独立查办的涉案人员级别最高、涉案金额最大、历时最长的案件。此案共查处违纪党员干部5人,涉及违纪金额6000余万元。

  “风光”的检察长

  胡志忠,现年56岁,山东人,大专文化,1995年4月被任命为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2003年9月被任命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胡志忠担任检察长8年期间,几乎从未闲着,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收敛巨财,一方面还投资股市,购买多处房产,和5名情妇有染,多次进行巨额资金赌博活动。

  经郑州市纪委调查,胡志忠在任职期间,通过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个人收受违纪金额1000多万元,其中在股市里投入了133万元,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价值285万元的豪宅。胡志忠喜欢赌博,而且赌资巨大,2002年夏天,他在一大酒店赌博时,随手打了一个电话,就喊来一名行贿人给他送了3万元。

  他私设小金库,在他离任检察长之前,指使同案犯会计陈彤将本院“小金库”的账目和会计凭证销毁。经郑州市审计局依据银行对账单及现有会计凭证进行统计和汇总,核实胡志忠、陈彤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达4756万余元。此案涉及的“小金库”金额之巨是郑州市审计局审计史上最大的一笔。

  “热心”的大能人

  要说胡志忠也是一位“热心人”,他经常帮助别人就业。从2000年到2002年,他先后安排了一名部队转业人员和两名刚毕业的学生到中原区检察院工作,共收到这三名人员5000美元和4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01年上半年,一个房产公司欲争得中原区某村土地的开发权,该村村民组组长借机想让该公司老板秦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后秦某找到胡志忠,在他的办公室里给了他10万元,胡包揽下此事。

  胡志忠还经常为一些工程项目“牵线搭桥”。1996年7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了中原区检察院的两栋家属楼。该工程完工后,公司总经理李某多次找到胡志忠,要求支付该工程的优良工程奖、拖欠工程款利息等款项。2001年8月,李某承诺给胡志忠20万元好处费,胡同意中原区检察院支付给该公司110万元。后李某在伊河路一浴池门口,送给胡20万元。

  1998年年底至1999年上半年,在一公司高层住宅楼工程招标过程中,房产公司老板秦某找胡帮忙让其中标。胡和该公司老板联系,让其对秦某多关照,后秦某房产公司中标。之后,秦某给胡志忠好处费5万元。

  2001年年初,胡志忠帮秦某的房产公司取得了中原区中原乡的一块土地的开发权,还通过各种关系,帮助秦某的公司减免了人防费71万元、征地配套费362万余元、建设配套费179万余元等各项应缴费用共计623万余元。1998年5月,应秦某的请求,胡志忠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250万元借给了秦某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经过多次交往,胡志忠给秦某帮了许多大忙,两人的关系也非同一般,秦某多次向胡志忠奉送现金,胡志忠也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秦某索要财物。□记者赵珊

  对“蠹虫”的审判

  郑州市纪委在调查此案期间,将胡志忠涉案的人民币224.33万元、美元14万元、港币17.8万元、加拿大元12.098万元及大众波罗轿车一辆收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查扣了胡志忠涉案赃款人民币193.15886元,金龙牌客车一辆(价值55万元)。还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住房一套(房款285万元已付清),位于郑州市陇海西路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房一套(首付29.6948万元),位于郑州市中原路北、前进路西临街三层楼房一栋(承建方出资256.520071万元兴建),位于郑州市未来路房产一套(15.9802万元房款已付清),尚有100余万元的赃款未追回。

  省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忠在担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520071万元;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69.5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250万元给其他单位使用;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有巨额财产,其本人不能说明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追回,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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