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 教科书按微利原则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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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2:52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此规定旨在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教课书由国务院定基准价
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公办教师晋级不必农村支教 针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有些委员和义务教育工作者提出,这一规定太死,目前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认为,城市公办学校教师到农村支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但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探索解决,暂不做规定。 公办学校性质不得改变 此次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增加此款规定是因为二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增加家长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应予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