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立法支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3:04 新京报 |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审议,此法将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立法机构希望此法将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在对该草案的说明中表示,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较快发展,在允许多种力量参与的同时,要保证农民成员真正成为组织的主人,有效表达其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组织保证农民数量和民主 为保证组织农民成员的数量,草案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实质,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草案未要求最低出资额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的筹资能力,各国合作社法都很重视社员对合作社的出资以及追加出资的义务,但是中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资成员和非出资成员并存的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现实,因此,草案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而是将决定权交由章程规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24日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提高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