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损害赔偿农民工将与城镇居民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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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0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郑州6月25日电(记者潘志贤)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一度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记者今天获悉,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将在河南省得到改变。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郑州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介绍说,这是该省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率先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遭遇损害时“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河南省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玉洲向记者介绍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的消费或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他认为,河南省高院《意见》中对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伤害赔偿,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给全国其他地方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