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鉴定入刑律再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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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00 中国青年报 | |||||||||
由于争议巨大,提交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条款,暂时搁置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尽管如此,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仍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呼吁,应将违规胎儿性别鉴定纳入刑律。 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带来了一个令多位委员吃惊的案例——泉州有一个医生,自己在家里买了一台B超仪器,为有需要的人做胎儿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违规医生手中的B超仪器几乎成了一部“杀人机器”。不过,让监管部门尴尬的是,由于刑法中对此类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作规定,无法追究这个医生的刑事责任,最后只好以非法行医对其进行了处理。 令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王永炎委员担心的是,目前在有些地方,违规胎儿性别鉴定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团伙违规——在有些基层医院,从二级医院到乡镇卫生所,都有B超机。“实际上并不一定是作B超的医务人员在做,其他的医生也做。医院院长明明知道这件事是不应该做的,但也支持。”王永炎委员说。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这条规定,反对的声音与赞成的声音同样激烈。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4日在对三审稿作说明时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慎重研究,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一些司法和法律专家。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 另一方面,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不必然导致堕胎。另外,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即便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据悉,福建省曾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条例。 黄贤模表示,目前男女性别比率失常的情况已非常严重,福建新生婴儿男女比例已经达到了117∶1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120∶100以上,远远超过了允许的范围。“这种趋势还在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他说。 他认为,老百姓重男轻女的观念不是一两百年形成的,一两千年以来就是如此,通过思想教育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可能会导致今后性别比失调更加严重,到时候亡羊补牢就太迟了。“要遏制违规胎儿性别鉴定仅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与法制相结合。” 郑功成委员和王永炎委员均认为,保护孕妇知情权不应成为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理由。郑功成委员表示,在更强调知情权的欧美发达国家,宗教认为堕胎即等于谋杀,没有医生敢冒杀人的罪名为妇女堕胎。我国重男轻女仍然根深蒂固,如果不将选择性别堕胎纳入刑律,而一味强调父母对所孕子女应该有知情权,将会鼓励性别选择堕胎的势头。 多位委员均认为,在当前严峻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尽管草案三审稿取消了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罪这一条款,但倪岳峰委员和万学文委员均建议,立法机关可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条款单独表决。据悉,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望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交表决。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