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与毒品翻新赛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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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45 重庆晚报 | |||||||||
沙龙主持:本报记者许泉 沙龙嘉宾:市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袁胜强、法官林兴华,市禁毒总队法制科科长熊倩、副科长庞博,重庆警官职业学院侦查系副主任王成新,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飞,合纵律师事务所吴焰
话题一 主持点题: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本报诚征沙龙话题,得到众多读者的关注和支持。连日来,不少读者来电来函,为本期沙龙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话题,本报在此表示感谢。 案例:去年9月18日晚9时许,暂住杨家坪的江西青年李某、陕西青年汪某和白某约兄弟伙到歌城喝酒庆祝中秋。为助兴,他们每人出资200元买来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分享。次日凌晨3时许,仍处于亢奋状态的李某、汪某回到暂住地后,为房租的事发生口角,李某冲进厨房抓起菜刀挥刀乱砍,当场将汪某砍倒在地。此后大约10分钟,李某时而自言自语,时而大喊大叫,菜刀不停砍向汪某,活生生将汪某头颅砍掉。 背景 新型毒品检测难 民警熊倩:一些吸毒人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类似K粉、摇头丸这类新型毒品危害不大,没有依赖性,长期吸食也不会上瘾。然而,市禁毒总队调查发现,传统毒品海洛因逐渐“落伍”,取而代之的是不断更新的新型毒品。一些吸毒者的口头禅变成了:“这么落后?还在整‘海白菜’(海洛因)?” 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危害比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更大,也很容易上瘾。特别是几种毒品混杂使用时,危害更大。由于新型毒品更新快,给打击增加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新型毒品进行检测和鉴定?如果没有检测和鉴定标准,又该如何打击? 争鸣一 刑法不应太详细 教授高飞: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毒品的种类进行界定。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对新类型毒品进行认定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及时地打击毒品犯罪。如果任何一定新类型毒品都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认定,耗时漫长,不利于打击犯罪。 我认为,对贩毒这种社会危害大的特殊犯罪而言,刑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上,而非单纯体现在保障刑事被告人上。在国家立法滞后的前提下,地方立法理应及时跟上。所以,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界定新型毒品并无不妥。 争鸣二 地方立法留空间 律师陈艇:任何刑事犯罪的种类都不可能完全穷尽,也没有必要穷尽。有时,给地方立法留出一定空间,同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相比较而言,牺牲一点法治进程的恶远比放任刑事犯罪的恶要小得多。 观点一 新毒认定有依据 法官袁胜强:对新型毒品的认定不是难题。刑法357条规定,除了海洛因等几种已经明确规定的毒品外,还规定了“其他毒品”,即“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新型毒品就是据此界定的,这也为各地认定新型毒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观点二 认定毒品应有度 律师吴焰:目前刑法并未对新型毒品进行明确界定。究竟哪些毒品算是新型毒品?应该如何打击?一些省市以地方性法规对新型毒品加以明确,从而纳入刑法约束的范围。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直接导致被告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不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话题二 容留吸毒,歌城老板该当何罪 案例:去年5月,綦江青年刘开彬在临时居住的东溪正街181号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皮某某、何某、刘某某吸食、注射毒品,而且还为他们买毒品。慢慢地,他的租赁房成了吸毒者的“乐园”。綦江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开彬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难题 “明知”前提难认定 民警庞博:摇头丸、K粉这样的新型毒品,在娱乐场所吸食比较常见———有一次,民警在杨家坪一歌城检查,就发现了40多名聚众吸食新型毒品者。但在实践中,对娱乐场所老板进行处罚的比较少见。 民警王成新:法律上规定得很清楚。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要以本罪论处,必须要以“明知”为前提。对于娱乐场所而言,客人一般都处在一个较为私密的环境下,要证明老板明知有人吸毒而容留,需要拿出证据。 断案 多种证据可推定 法官袁胜强:容留吸毒是行为犯,只要明知他人吸毒,又有容留的行为,就构成此罪。有很多证据都可以推定是“明知”,比如服务生的证词,服务生发现有人吸毒就会告诉老板,老板便应当明知;又如现场物证,如果娱乐场所里的洗手间、包房等经常可发现有吸毒用的盘子、管子等工具,也可以推定老板应当知道自己场所里有人吸毒。 专家呼吁 单位犯罪应增设 副教授高飞:刑法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这在实践中容易两难。对老板而言,经常不在场所内,可以不在场为由逃避处罚;对服务生而言,虽知道有人吸毒,但场地不是他的,他没有提供容留吸毒的处所,也不能处罚。若将本罪的主体扩大到单位犯罪,某歌城容留吸毒,歌城负责人理所当然要受到追究,惩处歌城老板也就于法有据了。 观点 引诱吸毒触犯刑法 律师陈艇:我国刑法第353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若对方本来不吸毒,你采取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对方吸毒,则构成犯罪。若对方曾经吸毒,本已戒除,你去引诱、教唆、欺骗而使其复吸,也应构成本罪。 受骗吸毒可以索赔 律师吴焰: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较为常见,有的人请客散烟,却在香烟中夹藏毒品,使人吸食上瘾。这种情况也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受害人还可依照损害大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它山之石 一次9人吸毒就算容留 民警庞博:山西省曾出过一个地方规定,以便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时认定是否明知,该规定明确指出“在某娱乐场所发现吸毒人员三次以上”或“一次发现吸毒者9人以上”,均视为娱乐场所老板明知而容留吸毒。 骗人吸毒以投毒罪论处 法官林兴华:新加坡是全世界毒品打击力度较大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类似烟中夹带毒品使人染上毒瘾的行为,均以投毒罪论处。按照我国刑法,投毒罪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记者 易守华 陈亮 许泉) 相关专题:2006年国际禁毒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