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建议举报奖励制度应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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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对举报有功者实行奖励的做法古已有之,其作用也得到了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专门有奖励的内容,并于1994年颁布了《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笔者认为,现行举报奖励规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奖励范围小,只限于“大案要案”,并不是所有举报有功人员都能获得奖励;二是没有明确奖励的数额或比例,实践中实际支付的奖励数额也普遍偏低,因而举报奖励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补偿作用。与检察机关举报奖励规定相比,其后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举报外汇违法
此外,如何评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公开奖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几年来,关于举报有功人员公开奖励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价值取向与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基本原则相背离,是自相矛盾的做法。因为,举报人的身份一经公开,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随之显著增加。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相比,公开奖励所具有的“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的价值要小得多。不能为举报的激励功能而牺牲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针对前述举报奖励规定的缺陷,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借鉴成功经验,尽快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一是修改把举报奖励范围限定在“大案要案”的规定,确定对所有举报有功人员均实行奖励的原则;二是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举报犯罪数额或挽回损失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三是停止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公开奖励的做法,推行秘密奖励的方式;四是加大举报奖励基金的建设力度,在积极向社会募捐奖励基金的同时,采取从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举报奖励基金的做法,尽快夯实举报奖励基金的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李继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