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悬赏执行不应成为常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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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0:42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第三批悬赏执行公告,查找10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中一起悬赏金3000多万元,创下赏金新高。此前悬赏执行案的最高赏金为300多万元(6月24日《北京娱乐信报》)。 由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现在法院出台悬赏执行公告几乎成为一种常态,例如北京市近期连续三次发布的悬赏公告,被悬赏的被执行人就达数百家。
悬赏公告是由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法院的名义向社会发出公告:谁提供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申请人将通过法院,按实际执行的财产价值或者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线索提供人。前提是遵循申请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说是一种“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结合的方式。 悬赏执行会或许会带来一定的执行效果,但是法院是依法从事的司法机关,所以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有法律依据,而目前我们国家对悬赏执行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我们对悬赏执行的办法,就不得不有所考虑了。况且,由法院悬赏执行,还可能产生一些负面作用。 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悬赏执行有可能使某些法院执行人员对查到的可执行财产隐瞒不报,而是用变通方式,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金。另外,有可能导致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懈怠,因为由于悬赏了,就可以找到线索了,工作起来就方便了,悬赏执行显然可以减轻法院的执行人员的工作量。那么面对没有悬赏的可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可能也就不再有积极性为其调查可执行的标的物,并且还给了法院对没有执行的案件找到一个应付当事人的托词,转移自己的责任。结果就是,有悬赏的案子就能够执行,没有悬赏的案子就很难执行。 其次,悬赏执行的悬赏金由申请人出,无疑加大了申请执行的成本。执行完毕,申请人要向法院交纳了一定数额的申请执行款,因而再出一份悬赏金,这就意味着为一件执行要交纳双份钱,这对执行申请人显然不公平。其实既然悬赏费用完全由申请执行人出,那么对其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就应适当予以减免。这样才可能体现出公平。 另外,一些特殊行业人员,比如银行金融部门、固定资产登记部门(土地局、国土资源局、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等)、证券交易部门、彩票销售部门、律师行业等等。这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容易掌握可执行财产,如果这些人为了高额奖金举报,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因举报而获得高额收益,对其他不掌握相关资源信息的人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这种举报可能违反他们的职业规则,会使他们陷入道德选择的两难境地。 悬赏,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易方式。悬赏者要拿出一定的报酬,然后去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由法院去做这样一件有明显交易性质的事情,至少从司法权的性质和树立法院形象上说,并不妥当。尤其是这种做法很难不让人有这样的推测,就是法院是不是会在其中有所获利。 趋利避害是个人或组织的本能,对“悬赏执行”制度也必须有充分的认识。为此,“悬赏执行”制度的实施,理应是在找到如何克服法院“不作为”以及“获利”的潜在可能的办法后,方可实施。但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看到有关方面有什么办法来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但由法院主导的悬赏执行的方法,却已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开来,有成为法院执行的常态之势,让人忧虑。 李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