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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最大贪污案宣判:国资巨贪鲸吞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4:28 红网
湖南岳阳最大贪污案宣判:国资巨贪鲸吞千万

被告人王京受审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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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6月29日讯(潇湘晨报 记者 周喜丰 通讯员 黎昕 李清刚)6月28日上午,44岁的王京(又名王天鸿)再次被带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被告席。这名原任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中年人,已没有当年的风采。

  此时,他已是岳阳法院审判的最大一起贪污案的被告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京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而其作案的手法,更是令人惊叹:在受托办理转让本公司的过程中,瞒天过海,从中掘取1000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

  要职位要股份还要中介费

  让王京身败名裂的这桩交易须从2002年说起。

  当年10月,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同意其所属的协利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三股东中国银行湖北分行(简称中行湖北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银投)、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澳门南托)整体转让协利公司,并明确由中银投牵头负责转让事宜,中银投资产处置部经理曾毅为具体负责人。曾毅安排时任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的王京办理股权整体转让事宜。

  2003年6月,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内退人员金晓秋得知协利公司的股权要转让,并先期与中介人张利敏到珠海见到了王京,代表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名鑫)和湖南鸿仪集团提出了收购意向。

  湖南鸿仪集团董事长鄢某得知协利公司要转让的消息后,决定以鸿仪集团下属企业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圆科技)为主体收购,并派安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负责办理此事,明确收购资金控制在1000万美元以内。

  王京将安塑股份公司和广州名鑫想一起整体收购协利公司股份的事向曾毅作了汇报,曾毅要求转让价不能低于450万美元,尽量高于此价格。

  2003年7月,肖某等人到珠海与王京洽谈协利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双方经过几番讨价还价,收购协利公司全部股权价定为880万美元,其中包括中行湖北分行欠资275万美元;欠资由收购方补足。收购方实际只需出资605万美元。

  这之后,王京提出他可以去做股东的工作,将股权转让金定为450万美元,还有155万美元作为财务中介费付给他个人。肖某等人提出155万美元中介费能不能少一些,王京说“一分都不能少,不然就搞不成”。同时,王京还提出两个条件,一是收购后要继续聘其为总经理,二是要给其个人15%的股份。

  双方最后达成了如下意向:一是以88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协利公司,其中155万美元系支付给王京的中介费,另275万美元系应由收购方补齐的注册资本金;二是转让后给王京13%的股份;三是继续聘任王京为总经理。

  隐瞒实情,公司顺利转让

  在得到“给职位、给股份、给中介费”的承诺之后,王京开始运作。

  在向曾毅汇报时,王京隐瞒了“155万美元中介费”的商谈情况,并以安塑股份公司名义向曾毅传真了收购价为450万美元的受让方报价函。

  中国银行总行同意按此价转让股权。曾毅将以前谈判时准备好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备忘录》修改受让方后传真给王京,要王京征求受让方意见,先让受让方在两份文件上签字,再送中行湖北分行和澳门南托签字,最后交中银投签字。

  2003年8月7日,协利公司全体董事召开会议,会议根据王京报告的谈判结果决议:同意中行湖北分行、中银投和澳门南托将持有的协利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中圆科技、广州名鑫、EASTERNSUNSHINELIMITED(中文名为“香港东方阳光有限公司”,广州名鑫下属公司)、香港振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振光”,王京接受13%股权的公司)。

  2003年9月,广州名鑫将中行湖北分行转让金110万美元、中银投和澳门南托转让金分别为17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付清。

  套取千万巨资据为己有

  王京负责办理了所有股东转让手续和协利公司变更登记,所有费用亦均在协利公司报销。随后,王开始施展其“乾坤挪移大法”。

  2003年9月,王京以鸿志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丙方)名义与中圆科技(甲方)、广州名鑫(乙方)签订了一份《财务顾问协议书》,协议约定:丙方受甲方和乙方委托,为甲方、乙方及香港东方阳光有限公司收购协利公司股份提供顾问服务,甲方、乙方为此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用155万美元。

  2003年9月25日,中圆科技、广州名鑫通过广州博安商贸有限公司向王京提供的珠海友方有限公司帐号上付款人民币900万元。2004年7月14日,协利公司向珠海友方有限公司帐号上付款人民币100万元。2004年7月22日,协利公司以1辆745LI型宝马车(实际购置价为人民币119.17万元)抵付给了王京,余款人民币165万元由协利公司承诺自当日起2个月内支付。

  王京随后将上述款额人民币1000万元,或转存到个人(王京或王天鸿)帐户上,或用于个人投资,或用于个人消费。

  至此,王京成了拥有千万身家的“富豪”。他可能也没有想到,好日子没过几个月,便东窗事发了。

  身份之辩: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王京的命运转折在2004年11月份。

  据介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11月查办其它案件时,发现一笔高达155万美元的“财务顾问费”与王京有关。2004年11月28日,检察机关对王京予以立案侦查,并于2005年1月3日刑事拘留。

  王京的交待使这桩涉案达1000万元的地下交易浮出水面。案发后,检察机关查封并扣押王京人民币150010.95元、港币4646758.91元、澳元6660元。王京退出赃款折合人民币共计8518195.21元和745LI型宝马车1辆。

  2006年2月15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京犯受贿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岳阳中院一审。

  但在庭审中,王京及其辩护人辩称,王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2001年后,王京只是协利公司继续聘其担任董事、总经理,不是股东委派的,他也无权决定转让公司股份,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10日,协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王京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属中国银行湖北信托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聘请王京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此前一直任该公司总经理),任期均为4年。1996年12月30日,湖北信托致函协利公司,明确湖北信托于1996年12月31日撤销,其权利义务由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承担。中行湖北分行承接湖北信托在协利公司的权利义务后,对王京的董事之职没有明确变更;中银投和澳门南托变更董事均有书面委派函,亦均未涉及王京。而自1996年至2004年王京一直仍以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身份履行职责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

  是否构成受贿罪成辩论焦点

  在庭审中,王京是否构成受贿罪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而王京是构成受贿罪还是贪污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规定。

  王京的辩护人则辩称,王京虽是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但不能行使公司股东所独有股份转让权,且王京在2000年8月以后不存在受聘身份,无职务权力的根源;王京虽可能存在利用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间接便利条件,但未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王京有权参与转让公司股东股份,是接受代表中银投的曾毅的委托,其受委托身份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京不构成受贿罪。

  岳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协利公司股份转让权是协利公司股东所享有并行使,被告人王京不能以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行使该权利,也不能在协利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利用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间接便利条件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但被告人王京在协利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充分行使洽谈、定价等资产处置权是受协利公司股权转让负责人的直接委托并得到股东认可的,并非无职务权力的根源。

  鲸吞国有公司收入以贪污罪论处

  法院经理认为,被告人王京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决定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虽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涉嫌罪名与起诉指控、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但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发生变化,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京因意志以外原因有人民币165万元未实际取得并占有,属犯罪未遂;王京系偶犯,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王京身份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京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2001年后为协利公司董事不是股东委派的,无权决定转让公司股份,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曾毅也没正式安排其专门办理公司股份转让事宜,经查,均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王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其理由是,被告人王京的行为不是利用其协利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或接受委托处置协利公司股权的便利条件收受受让方财物而损害协利公司股东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但是,被告人王京在国有公司担任理事、总经理,从事公务,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转让协利公司股权过程中接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管理、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公司应得并能得到的巨额收入隐瞒不报,骗取并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王京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和一辆745LI型宝马车予以追缴,返还给受害单位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稿源:红网 作者:周喜丰 黎 昕 李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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