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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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5: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保障农村孩子、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义务教育。 相关报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邹声文 张宗堂)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目前的草案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经费保障、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及强化政府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表示,对这些问题的明确,会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此外,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修改草案提出建议。陈士能委员说,国家除了要在财力上对民族地区给予支持以外,师资队伍的建设也很重要,有什么样的老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学生,建议更加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派有相当水平的教师去任教,提高当地的教育水平。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体现加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的措施,如贫困地区学生是否可以不穿校服等。 李明豫委员说,草案中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现在学校里老师对学生的语言伤害是比较大的问题,有的对学生的心理产生很大的伤害。建议将这一规定改成“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把语言伤害的问题包括进去。 一些委员还对草案中有关免除杂费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从法律上说,既然确定是义务教育法,而且总则中已明确不收学杂费,附则中却加了“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个尾巴,不合适。他认为,这样规定,会延缓不收杂费的实现,“因为农村明确明年就不收了,城市现在这样规定,实际上就是表明有的地方可以缓一缓。”他建议应下定决心,把后一条款删除。 王维城委员说,“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内容。根据附则中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如果这次会议通过,9月1日就要施行,但是现在只能免学费而没有免杂费,我觉得至少应该给出一个施行免收杂费的时间限制,比如能否把“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改成“实施不收杂费的步骤,由国务院在3年内完成”,3年不行就5年,总得有个时间限制,如果不规定的话,这部法律不完整。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