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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严惩安全事故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22: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杨跃萍 孟娜 许林贵)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若干加强安全生产的严格规定,包括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以重刑、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等。

  修正案134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这样修改,最高刑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前,中国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判罚的最高刑期为7年。”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改动是将刑法第134条的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更改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只要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同样的改动也体现在刑法第135条。修正案规定,只要是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刑法都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的责任。犯罪主体不再局限在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135条还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处以刑罚。

  另外刑法修正案第139条增加了这一规定,“在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近两年,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多次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但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未完全得到遏制,去年仅煤矿就发生事故3341起,死亡5938人,其中100人以上的

矿难就有四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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